南通职业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
日期:2020-05-06 00:00:00  发布人:zzb  浏览量:1795

南通职业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建立年轻干部的常态化选配机制。

    统筹选配学术型管理干部。有条件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可以互兼副书记、副院长。

    合理选配女干部,有计划培养选拔党外干部。

    鼓励任职届满的干部回归专业技术岗位。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等正科级以上干部。

    选拔任用校工会、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五个部分。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担当意识强。

    第七条 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原则上要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后勤、保卫部门可放宽至大学学历或中级职称)。  

    (二)提任中层正职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或相当职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任中层副职干部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年以上。

    第九条 优秀的正高、博士以及工作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正职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十条 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向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中层副职领导岗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的程序为:

    (一)组织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进行个人自荐;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三)综合分析谈话调研推荐和个人自荐情况,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四)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五)党委组织部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学校党委汇报,对拟推荐人选进行政治体检;

    (六)党委会研究决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干部、正高职称的教师、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教职工代表。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原则上差额提出。部门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换届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岗位匹配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换届,由校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任职,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意见比较集中也可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二十六条 组织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各科室(教研室)负责人、有关教职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市纪检监察机构出具被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档案等材料,必要时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按规定纳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简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从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审计与监督处等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由校领导担任。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到会党委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需采取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原则。

    对学校党委有关中层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

    (一)组织部门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测评、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及时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党群系统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统一由学校党委发文任免。

    对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在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中层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群众的反映,须提交校党委会讨论,由校党委会决定处理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党委会讨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试用期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学校纪委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组织廉政考试。

    第四十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干部离任,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实行聘期(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教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达到4届或12年者,原则上应轮岗交流。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2届或6年者,原则上要轮岗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学院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学院工作。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同一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系统,详细记录干部选拔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实行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通职业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同时废止。